为了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,适应校、系二级管理体制,根据教学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,特制定本规定。
1、调课由教务处、系(部)负责办理.教务处负责跨系(部)上课教师、外聘教师及行政兼课教师的调课。系(部)负责本系(部)教师的调课。
2、跨系(部)上课教师及行政兼课教师要求调课的,需持有系部或处(室)领导批准并经人事处审批的请假条,由教务处会同有关系部办理调课具体手续。
3、上本系课程的本系教师要求调课的,需持有系领导批准并经人事处审批的请假条,由系(部)教学秘书会同教务处办理调课具体手续。
4、由教务处调课的,教务处负责办理,系(部)教学秘书应负责及时通知有关班级及教师;凡由系(部)调课的,系(部)教学秘书负责通知任课教师和有关班级,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,以便教务处随时掌握调课动态。
5、教师无论何种原因请假,均按以下规定:请假2课时的,由教研室主任审批;请假4课时的,由系部主任审批;请假6课时以上(含6课时)的,由教务处长或分管校长审批。
6、要求调课教师,均须由本人提出申请,填报“调、停课申报表”,附上有关证明材料,提出调整或补课安排意见,提前办理审批手续。
7、凡课程表连续安排的课时,课任老师不得提出分段请假调课申请,应按连续课时计算,并依据审批的权限,办理请假调课手续。
1、病假:教师因病要求调课,必须办好请假手续后,有关部门方可办理调课手续。病假三天(含三天)以上需出具医院病休证明。
2、公假:教师如因开会、出差等公事要求调课的,也应事先办好批准手续,方可调课。
教师接受学校统一组织的科技开发、办班、成人教育等任务,原则上不得占用正常教学时间。如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课的,应由组织该项工作部门领导签注意见,经教师所在系部主任批准后,方可按上述权限办理调课手续。
3、事假:教师因私事,原则上不得请假与调课。如确有特殊原因者,教师应事先提出要求,经系部主任批准,不允许事后请假或补办调课手续。
因突发性事由,教师无法事先办理请假及调课手续的,事前应及时向系(部)教学秘书或教务处报告,以便及时调整安排,事后应向本部门负责人充分说明原因,并补办请假及调课有关手续,事前不报告的,事后不予办理补假手续,按旷课处理。
教师应严格按教务处排定的课程表上课,教师个人均不得自行调课,否则一经发现,自行调课的双方教师均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凡学期教学进程表已明确的生产实习、课程设计等各项实践教学环节,原则上不再作更改。因特殊情况需作调整的,各系部应及时上报教务处审批调整并负责通知有关教师及班级。
教师因公、因病长时间请假,无法调课的,经教研室同意,并经系部主任批准后,方可办理代课手续。教师事假一律不得请人代课。
教师因公、因病请假请人代课的,代课教师代课部分工作量予以计算。
教师请人代课,如需调课的,应按调课的有关规定办理。
(一)课任教师不论何种原因请假,因调课不成而要求停课的,均须由教研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及补课方案,经系部主任签注意见后送教务处,经教务处审查提出意见,送分管校长批准后,方可通知有关部门及教师。
(二)各部门不得擅自决定停课。确需停课的,须事先报告教务处,经教务处协调,报分管校长批准后方可执行停课。
教师违反以上规定,未办理有关手续或手续不完整的,一律视为教学事故,并根据教师考核有关规定处理。